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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 (新环环评发〔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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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5 11:13:5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66
核心提示:为深入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变化情况和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实施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我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新环环评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1-03-05 生效日期 2021-03-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变化情况和我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实施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我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2021年3月5日

附件:  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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