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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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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5 10:33:10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号)和全省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成果,着力破解动物检疫率低造成畜禽养殖数据失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屡禁不止、动物检疫监管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全省实施“秸秆变肉”和“千万头牛”工程提供坚实保障,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202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号)和全省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巩固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成果,着力破解动物检疫率低造成畜禽养殖数据失真、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屡禁不止、动物检疫监管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全省实施“秸秆变肉”和“千万头牛”工程提供坚实保障,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活动,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努力实现“五个到位”(动物检疫监管体系薄弱环节健全巩固到位、养殖场(户)基础信息掌握到位、动物检疫工作强化措施落实到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到位、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到位),力争实现畜禽出栏应检尽检,切实做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检疫监管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量,科学设置乡镇或区域分所,合理配置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可靠工作保障,有效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重新梳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队伍设置情况,迅速厘清工作职责,消除工作衔接中产生的断点问题。加强工作条件保障,配齐交通、快速检测和“动监e通”监督执法终端等检疫必备设施设备,对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减少人员配置、挪用办公设备、占用办公用房等严重影响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开展的情况,各地畜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约谈乡镇负责人,保障基层动物检疫工作有效运转。

    (二)完善养殖场(户)基础信息。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关口前移,延伸监管链条,指导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户)及时上传、更新养殖、出栏、补栏等基础信息。按照省局养殖档案规范年活动要求,着重推动养殖场(户)建立规范详实的养殖档案,实现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的有机结合,为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奠定坚实可行的数据基础。鼓励各地建立检疫分级管理机制和产业扶持政策倾斜机制,对于养殖档案健全、免疫状况清楚的养殖场(户)应该畅通检疫渠道,给予优先快速办理,并从产业扶持政策上优先考虑。对于不建立养殖档案、免疫等各项记录不完整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监管和执法,形成检疫工作良性循环机制。

    (三)着力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让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充分认清动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违反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全面提高管理相对人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在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前要依法申报检疫,切实提高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率。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免疫档案等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杜绝检疫申报难、出证难的现象,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除官方兽医中的“害群之马”,惩一儆百,切实提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范化水平。坚持“以检促免、以监促检”,建立检疫申报数量与动物免疫数量相印证、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印证、起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印证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通过数据关联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管手段和力度。加强属地管理和部门协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工作机构在开展“四类场所”监管工作中,要及时抽查了解养殖场(户)存栏动物数量变化情况,数量变化异常且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通知相关执法机构立案查处;执法机构在办理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时,作出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要及时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大数据筛查制度,对检疫动物未按规定运输到指定地点等问题实行周通报。修订完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绩效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确定省级检查站运行经费支出范围,发挥好现有检查站无疫区视频监控设施作用,全面提升检查站管理效能和震慑力,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同时,根据区域内公路和畜禽运输车辆流通情况,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在畜禽进出我省指定通道、非指定通道及进出高速口合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共享交通、公安等部门相关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和远程监控系统发现畜禽运输车辆违规违法调运问题。完善运输车辆监管制度以及贩运经纪人管理制度,压实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收购、贩运台账等,对违法违规严重的车辆和经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畜禽标识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规范畜禽标识采购、发放、佩戴、回收销毁和信息上报工作,坚持发放管理、佩戴使用监管与执法处罚并重,确保各个环节有记录、各种记录及时录入更新,坚决杜绝未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进入屠宰场和进入屠宰场后再次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行执法举报倒逼机制。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着力构建一支敢办案、能办案、多办案、办铁案的执法队伍,重点围绕检疫环节开展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办案数量纳入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每个地区平均每个县市全年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数量不得少于10起,对于办案少或零案件的县市,省里将组织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通报处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办案“评与查相结合”“线上培训与线下实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的长效培训机制,积极有序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培训指导。开展违法违规调运专项整治活动和优秀执法案卷评选活动,筹划编写示范案例。建立与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作战、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的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明察暗访、有奖举报等方式,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共同打击非法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防控合力。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举报违法违规调运动物行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局要求,具体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培训、指导、明察暗访等相关工作。

    (六)强化检疫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切实加强检疫工作的经费保障,保障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特别是生猪调出大县、养殖大县和养殖集中区,检疫任务量繁重,检疫员压力巨大。鼓励各级畜牧部门特别是畜禽养殖大县、养猪大县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里的补助资金率先建立产地检疫补贴机制。建议标准:牛等大型动物产地检疫补贴标准为1元/头,猪、羊等中型动物产地检疫补贴标准为0.5元/头(只),禽等小型动物产地检疫补贴标准为0.05元/只;官方兽医产地检疫下乡交通等补贴标准为50元/天。补贴资金根据“动监e通”中产地检疫数据计算列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检疫数据,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全省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1年3月31日)。各地要按照活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部署安排,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将工作要求迅速传达落实到最基层,将工作责任和任务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全面提高动物检疫申报率,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分阶段、有步骤、抓重点组织完成好活动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难点和焦点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和提高工作。在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报省牧业信息中心和96605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信息刊发后可在年底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评估中作为附加分评分依据。7月10日前,各市(州)畜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活动进展情况上报省局防疫监督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研判风险,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持续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12月10日前,各市(州)畜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成活动总结报告上报省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的重要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将其纳入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市县两级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方案。要强化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督导检查。为保障此次活动取得实效,各地要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活动组织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在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规范检疫监管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省局将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开展飞行检查,对活动开展不积极、执法办案数量少、省局指出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市县启动约谈机制,并予以全省通报。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采用会议部署、现场培训、宣传手册印发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宣传动物检疫监管提升年活动。对开展的重大活动要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为推动动物检疫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联 系 人:刘新宇

    联系电话:0431-88906672

    电子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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