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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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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17 05:35:5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579
核心提示:制定《天津市药品安全监管“十四五”规划》 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9-17 生效日期 2021-09-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承办部门在提请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承办部门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并完整归档保存。承办部门自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卷宗送办公室和法规处审核。

附件: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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