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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2021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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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7 08:53:4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70
核心提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管理盲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处罚到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推进先进管理体系建设,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1-08-27 生效日期 2021-08-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委、公安分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学校主管(办)单位:

为持续推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有效保障我市2021年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决定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年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管理盲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处罚到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校园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推进先进管理体系建设,增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检查步骤

(一)部署阶段(8月31日前)。各区相关部门和各学校主管(办)单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天津市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9月10日前)。各区相关部门和各学校主管(办)单位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全面食品安全自查,特别要针对暑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以及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校外供餐单位)设施设备长时间停用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适用性开展自查,并建立自查清单,将自查清单上报属地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或各学校主管/办单位)。延期开学的学校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展自查,上报自查清单。

(三)普查阶段(12月15日前)。各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指南》、《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区教育部门要对本区内选用的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检查。各学校主管(办)单位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天津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指南》对所管(办)学校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四)督查阶段(12月底前)。市市场监管委、市教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查看佐证材料和“四不两直”实地抽查方式,对各区2021年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秋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

三、工作重点

(一)摸清底数消除管理盲区。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准确掌握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底数,特别是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底数。要按照《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 91号)和《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要求,全面排查辖区内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形成有效管理。

(二)夯实数据筑牢学校食品安全基础。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数据。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学校食堂分类,严禁变相改变学校食堂经营类别。要按照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工作要求,在巡更系统中做好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含为学校提供食品及原料的中央厨房)、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的校园及周边信息标注,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以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为重点,加强监督指导,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压实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防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各区相关部门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全环节全覆盖监督检查,严查集中用餐信息公开有缺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严格、经营场所脏乱、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按要求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未按要求留样、校外供餐餐食运输温度不达标、配送餐食标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学校未严格履行接餐查验义务、整改问题不落实等行为。

(五)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年底前全面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100%全覆盖总体目标,并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向家长进行展示。

(六)全面推进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法。进一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民办托幼点食堂、校外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采用标准图示、色标、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学校(幼儿园)食堂逐步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

(七)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者食品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违反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等行为。重点检查餐饮门店场所卫生、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是否符合规定。

(八)开展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各区相关部门在开学供餐前要采取有效方式对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督促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校园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特殊性,加强协作,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深,有效防范校园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属地属事责任。各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消除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盲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要“带电长牙”。教育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三)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相关部门要以学校(幼儿园)、民办托幼点、供餐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供餐单位和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和餐饮门店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一核实自查清单中问题的整改情况,重点检查自查清单零问题零报告的单位。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立即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做到“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区市场监管局在9月17日前更新新学期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电子档案,并将更新后数据报送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各区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部门于12月底前,将秋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以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具体内容由对口单位另行通知)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分别对口报送。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市市场监管委;各区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中职学校、各市教委直属学校及学校主管(办)单位报市教委;各区卫健委报市卫健委;各区公安局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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