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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应急函〔202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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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0 14:40:26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05
核心提示:为扎实有序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皖应急函〔2021〕320号
发布日期 2021-08-19 生效日期 2021-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扎实有序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实现在“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责任明确的风险分级管控、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信息化平台、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制度”5个方面达到“5优”目标,为在全省推广打好基础。

二、试点时间及范围

(一)试点时间

2021年8月至11月底,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1年10月底前,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试点企业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1年11月底前,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完成试点企业建设总结评估工作。

(二)试点范围

1.省试点范围。综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类型、规模、分布及安全管理基础、“六项机制”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等因素,经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选取合肥、淮南、六安、马鞍山、宣城、安庆6个试点市的6家重大危险源企业作为省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企业(见附件1)。

2.市试点范围。除省试点企业外,每个设区市(广德市纳入宣城市、宿松县纳入安庆市)从石油化工、基础化工(煤化工、化肥、氯碱)、精细化工、经营储存4类企业中选取1-2家重大危险源企业作为市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企业。

三、试点任务

(一)市应急管理部门层面

1.编制试点方案

各市应急管理局围绕试点目标, 借鉴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经验,结合属地和企业实际,编制可操作、能落地的试点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试点企业范围、工作小组、实施步骤、时间节点、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开展专题培训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专题培训,主要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有关要求、试点原则及工作流程、风险分级管控分析思路、隐患排查内容确定等,为开展试点建设培养明白人。

3.组织部署信息平台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试点企业评估企业自身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确定信息平台部署方式,直接部署双重预防信息平台企业端或改造企业自建系统。

4.制定激励约束机制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激励约束机制,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标准化评审、安全许可证换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核定、项目审批、行政执法、评先评优考查内容,同时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定期通报、警示约谈、执法惩处等工作机制,鼓励推动试点工作,确保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5.开展总结评估

试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一段时间后,各市应急管理局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评估风险分析清单编制、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任务确定、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度文件制修订、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及运行、双重预防机制试点成效等。

(二)试点企业层面

按照《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见附件2)要求,积极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成立组织机构、编制工作方案、开展人员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划分风险分析单元、辨识评估风险、制定管控措施、实施分级管控、明确隐患排查任务、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验收、建立信息平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持续改进提升等方面,做到责任层层分解、过程全员参与,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开展交流会商,及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试点企业落实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试点任务。试点企业要将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保障人员、资金到位,明确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鼓励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做好试点建设工作。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应急管理局和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高标准谋划,高起点建设,有效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并积极学习示范地区及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工作调度。请各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试点方案,试点期间每周四报送试点进展情况,11月28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魏长山,1805536****。

附件:

附件1   省级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试点企业名单.docx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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