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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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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0 09:22:55  来源: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体改革举措: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外管局和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已下放至七地(市)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将继续做好下放培训工作,服务地方外贸发展,为企业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09 生效日期 2021-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市)商务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全区商务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8月6日

区商务厅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商务部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区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区党委、政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商务领域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三、在全区范围内的改革举措(对应《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4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措施: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要向商务部门提出有关经营许可申请。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西藏自治区成品油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作为各地(市)制定成品油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政策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加油站审批不符合《西藏自治区成品油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建议地市商务部门改正;发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经营、安全隐患的,建议地市商务部门责令企业整改。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外管局和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已下放至七地(市)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将继续做好下放培训工作,服务地方外贸发展,为企业提供便利。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措施:一是修改完善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公布,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二是根据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由区商务厅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示范文本统一印发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三是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设立申请进行审核时,提供告知承诺书给企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作出业务许可决定;并将企业承诺内容作为审核报告内容及附件报送区商务厅,由我厅将企业承诺内容通过商务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四是根据地(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拍卖业务许可决定,由区商务厅依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向企业印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并及时将被许可企业信息推送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坚持依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三是依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在区商务厅官网上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和通报相关部门。四是厘清商务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拍卖管理工作机制。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行业自律。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指导督促企业自我约束、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一是放宽距离地市所在地100公里以上,对周边县域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中心县设立首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审批条件,不再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中规定的当地汽车保有量作为设立企业数量依据,不再将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作为资质认定条件。二是执行好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有关规定。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五)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改革举措:商务主管部门应于受理企业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间)。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开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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