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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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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9 11:57:22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2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众参与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贵阳贵安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06 生效日期 2021-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8-0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务局,贵安新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农业(畜牧)中心:

现将《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水务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涉渔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贵阳贵安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涉渔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禁捕水域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等渔具渔法以及禁用禁止的钓具钓法的行为;

(二)违法生产销售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药物和“地笼网”等行为;

(三)包括但不限于“三无船舶”、旅游船、摆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等船舶的涉渔行为;

(四)违法销售、运输、储存、加工、食用长江野生鱼的行为;

(五)市场主体以“野生鱼”、“野生湖鱼”“野生河鱼”、“中华鲟”等为噱头进行的宣传行为;

(六)其他涉渔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3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奖励2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实名登记,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在条件允许及举报人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举报人可对违法人员体貌特征、违法工具、违法行为、渔获物等进行视频及影像收集并作为举报依据。

第四条 为方便举报人领取奖励,提高积极性,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之后,举报人可选择现场领奖、银行卡转账或通过主流平台进行转账等方式。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4.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5.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6.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

第五条 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区(市、县)举报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贵安新区直管区四乡(镇)举报奖励资金由贵安新区财政负责落实。

第八条 举报受理流程: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受理举报信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区域、性质、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者转送相关区(市、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查处。举报电话(传真):市农业农村局0851-87987065(24小时值班);0851-87987235(工作日9点—17点),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公务邮箱:nyncjbgs@guiyang.gov.cn

第九条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受理核实确认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分办到其他区(市、县)的举报线索,由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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