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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长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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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9 11:51:41  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40
核心提示:按照“宣、巡、管、打”四步法,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晰、市县乡共管、部门联动、监管到位、巡管有效、执法有力”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在重点水域持续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乡镇自用船舶非法涉渔和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发布单位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06 生效日期 2021-08-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农业(畜牧)中心:

现将《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长效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长效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贵阳贵安长江流域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和渔业资源,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根据《贵州省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黔农发〔2021〕9号)、《贵阳贵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办函〔2020〕70号)的要求,为着力巩固“四清四无”工作成效,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实现贵阳贵安渔业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宣、巡、管、打”四步法,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职责明晰、市县乡共管、部门联动、监管到位、巡管有效、执法有力”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在重点水域持续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乡镇自用船舶非法涉渔和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船舶管理。涉及有乡镇自用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严格按照“用途不变、只减不增”的原则,按照“统一着色、统一编号、统一登记”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的发证程序,建立完善自用船舶台账。登记造册的乡镇自用船舶实行县级主要领导包保乡(镇)、乡(镇)主要领导包保船的分级负责制。

乡镇自用船舶非法涉渔的,由乡镇自用船舶所属乡(镇)政府取消乡镇自用船舶证号,并依法移交地方渔政执法部门按涉渔“三无”船进行处理。交通运输船舶参与非法捕捞、运输非法渔产品活动的按程序移交地方渔政执法部门处理。

2.加强渔具管理。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各区(市、县)每月定期对渔网具生产厂家、电商平台、销售店铺等市场主体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电毒炸”工具、禁用渔具以及发布非法广告信息等违法行为。各区(市、县)要建立渔具经营门店管理台账,落实渔具经营门店主体责任,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

3.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公安、农业执法部门要梳理2018年以来因非法涉渔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的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实行重点监管;各区(市、县)涉及乡镇、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要将退捕渔民、长期涉渔人员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重点监管人员,要开展走访了解情况,强化禁渔政策宣传教育。

4.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五个禁止”的要求,采取重点路段、码头设卡,流动巡逻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港口码头管理,严厉查处运输环节非法涉渔行为。

5.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水产品经营(加工、销售)主体建立完善水产品经营、加工、销售场所涉渔产品的进货台账,组织签订合法经营销售承诺书。督促各区(市、县)每月要组织开展对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电商平台涉渔交易不少于1次巡查工作。

6.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区(市、县),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开“禁钓区”及“垂钓区”,在禁钓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在垂钓区严格落实垂钓者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要求,并严厉查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行为。

(二)持续开展常态化巡查

按照“市县乡分级负责、常态化监督巡查、全方位巡管到位”的工作要求,市、县两级禁捕退捕工作专班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监督巡查或暗访巡查,重点查验各级各职能部门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等工作;市、县两级职能部门每月要开展不少于1次常态化监管巡查;县级农业渔政执法部门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巡查,每季度对辖区重要水域和天然湖库开展巡查覆盖面需达100%;重点水域乡镇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检查,每月对辖区乡镇自用船舶、重要水域和天然湖库开展巡查覆盖面需达100%;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巡查和暗访工作时要建立巡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市工作专班和市级职能部门要督促相关区(市、县)完成整改,县级专班和县级职能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依法依规及时解决,并建立巡查整改台帐。

(三)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各区(市、县),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专项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以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统筹力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售卖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打击非法涉渔行为的高压态势。县级农业农村局要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交通、水务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整合执法装备人员力量,每两月组织一次禁捕联合执法工作。

1.严厉打击“电毒炸”。公安部门要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严厉查处“电毒炸”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电毒炸”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渔业资源。

2.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级各部门在巡查中发现非法捕捞涉渔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达到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对使用禁用渔法渔具等严重危害渔业资源违法行为的,农业渔政执法部门要从重处罚。对使用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等严重危害渔业资源违法行为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条件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乌江野生鱼”等为噱头的营销行为要全面清理。对查获的非法捕捞案件,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彻底查清禁用渔具来源、渔获物去向,深挖积案隐案,彻查关联犯罪,对指向明确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线索,要逐条落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确保查细查实、打深打透。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梳理辖区内的禁渔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制定长效工作方案,将禁捕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禁渔工作主体责任,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用于禁渔工作,同时切实加大县级财政资金投入,将渔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渔政执法装备配备和运行经费、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资金需求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严格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有人员、有编制、有经费、有办公场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队伍保障。各区(市、县)、贵安新区直管区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贵州省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方案》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机构人员需求,夯实市县渔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保障。同时,综合考虑公益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退捕渔民和禁捕水域渔政执法监管需求,发挥退捕渔民熟悉水情鱼情优势,组建规模适度、架构合理的协助巡护队伍。

(四)加强装备建设。综合考虑重点水河流长度、湖泊面积、水情特点、监管任务等因素,按照《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农计发〔2016〕100号)《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知道标准》(农法发〔2019〕4号)以及相关文件标准和要求,在禁捕水域配置建设一批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要充分借助贵阳大数据产业优势,在重点水域重点部位安装视频和雷达监控系统,提高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开展禁渔工作推进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涉渔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或查处不到位、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造成环境严重破坏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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