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市级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推动部门联合抽查成为部门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手段,实现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
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辖区联合抽查年度计划,计划应当涵盖《市级计划》中由区级承担或配合实施的事项,各类专项整治涉及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原则上要通过联合抽查形式开展,鼓励将更多事项和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扩大联合抽查覆盖面,切实减少涉企检查数量。
对本行业、本地区重点领域突发的风险以及上级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的,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各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配合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
二、规范实施检查
一要完善基础保障。各部门对负责发起或参与的抽查事项,要逐项明确内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检查内容,依托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做好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录入完善、执法人员库动态调整等基础工作,发起部门还要结合联合抽查实际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库。
二要规范组织实施。各抽查事项发起部门要严格执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武政规〔2020〕20号,以下简称《联合抽查办法》)明确的抽查程序,及时将事项计划录入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会商配合部门制订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在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发起任务,并组织协调检查实施工作,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各项抽查计划任务。
三要强化结果公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合抽查办法》明确的结果公示工作要求,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主题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统筹协调
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协调,统筹落实本辖区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各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联合抽查的组织指导责任,做好对区级对口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实现市、区联合抽查工作同步协调推进。
各区、各部门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联合抽查工作情况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推进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人:余青伟;电话:85633083;邮箱:490520681@qq.com
武汉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 |
及说明 | ||||||||
1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1.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 学科类培训机构 | 1%-5%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1月 | 区级 |
2.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校服)检查 | 各类中小学及其校服生产销售企业 | 100所 | 教育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配合省级实施 | ||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学校食堂 | 1.50% | 市场监管部门 | 教育部门 | 8-10月 | 市级 | ||
2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4.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治安安全、消防及卫生情况的检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10% | 公安部门 | 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 | 全年 | 市、区级 |
3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5.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抽查 | 民枪配售中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心、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动物园等民枪从业单位 | 5% | 公安部门 | 体育部门 | 11月底前 | 市、区级 |
4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6.对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武装押运公司 | 8%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月、11月 | 市、区级 |
7.对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培训学校、从事保安培训的保安服务公司 | 3% | 公安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 | 6月 | 市、区级 | ||
5 | 劳动用工监管 | 8.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检查、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筑施工项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0.5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 | 一、二季度 | 市、区级 |
6 | 涉消耗臭氧层物(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9.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姪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 (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 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不低于10%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市、区级 |
10.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10% | 4-11月 | 市、区级 | |||||
11.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 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 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10% | 4-11月 | 市、区级 | |||||
12.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 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 况的检查 | 不低于10% | 4-11月 | 市、区级 | |||||
13.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釆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10% | 4-11月 | 市、区级 | |||||
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1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15%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月 | 市级 |
8 | 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管 | 15.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生产企业 | 10%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5-11月 | 配合省级实施 |
9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16.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5-12月 | 市、区级 |
10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17.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30% | 生态环境部门 | 水务部门 | 市级 | |
5月 | ||||||||
18.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 50% | 园林和林业部门 | 城乡建设部门 | 5-11月 | 市、区级 | ||
11 |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 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 工程咨询单位 | 15% | 城乡建设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5-12月 | 市、区级 |
12 |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20.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市级在建工程项目) | 20% | 城乡建设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三季度 | 市级 |
21.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 建筑市场从业单位(主体结构封顶、进入装修阶段的2021年市管在建项目) | 10% | 城乡建设部门 | 消防救援部门 | 三季度 | 市级 | ||
13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22.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及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5% | 城市管理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 | 5-11月 | 市、区级 |
14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3%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 | 5-8月 | 市、区级 |
24.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经营企业 | 5%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部门 | 7-10月 | 市、区级 | ||
25.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情况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相关机构 | 10%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月 | 市、区级 | ||
15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26.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试验单位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8月 | 市、区级 |
27.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者 | 2%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9月 | 市、区级 | ||
16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28.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各类影剧院、录像厅等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区级 |
17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29.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情况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区级 |
18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30.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区级 |
1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 3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市、区级 |
20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3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抽查 | 旅行社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 | 4-11月 | 市、区级 |
21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33.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 3%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10月 | 配合省级实施 |
2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3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 | 5%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 |
23 | 汽车市场监管 | 35.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汽车供应商、汽车经销商 | 5% | 商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区级 |
24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36.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危化企业 | 2家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6月 | 市级 |
37.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冶金有色、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建材行业企业 | 4家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4-8月 | 市级 | ||
38.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煤矿、化工、冶金、水泥生产、石材加工企业 | 7.46% | 卫生健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4-12月 | 市、区级 | ||
25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39.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10% | 税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全年 | 市、区级 |
部门 | ||||||||
26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40.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6% | 统计 | 市场监管部门 | 4-12月 | 江岸区 |
部门 | ||||||||
27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41.房地产行业网签备案价及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0.50% | 房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三、四季度 | 市、区级 |
42.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 开发企业0.5%,估价机构5家 | 房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三、四季度 | 市、区级 | ||
28 | 消防安全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30%-60% | 消防救援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三、四季度 | 市级 | |
43.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 ||||||||
29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44.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企业(加油站) | 1%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公安部门 | 5-11月 | 市、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