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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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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6 04:38:0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26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06 生效日期 2021-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

一、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主管司局。

计量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三)监管措施。

1.落实主体责任。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有关企业应具备与其开展检定活动相适应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标准物质,各项计量标准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溯源性要求,并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具备与其开展检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要求,对出具的证书/报告负责,并在指定的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声明和自我承诺,及时报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落实监管责任。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制定或建立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编制自我承诺书模板,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整改不到位的,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

3.加强信用监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企业纳入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4.加强协同监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大力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5.推进智慧监管。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主管司局。

食品生产司

(二)改革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程序环节。

对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六)监管措施。

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七)其他事项。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不收费,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相关链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许可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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