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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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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7 11:58:4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497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全国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7月1日起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注发〔2021〕36号
发布日期 2021-07-06 生效日期 2021-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全国市场监管系统2021年7月1日起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共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直接取消审批2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9项。总局对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作了细化规定(见附件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市场监管领域共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分别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和实行告知承诺,总局对改革内容、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监管措施等作出规定(见附件2),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情况,优化调整执行政策,保障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三、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符合整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可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受理“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

五、持续强化涉企信息归集运用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技术方案》(见附件3)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系统对接和协同,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标准数据交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归集共享。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电子证件有关数据规范,加快建设和改造许可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发放标准化电子证件,并及时归集至总局电子证照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市场主体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生成的电子证照材料,或者相关部门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原则上要通过内部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郭建广  010-88650862

信息中心   黄  迪  010-82261512

附件:   1.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全国版).docx

         2.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021年自贸试验区版).docx

         3. 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信息技术方案.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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