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15 08:57:30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89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做好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15 生效日期 2021-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精神,推进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商务部制定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2021年7月12日

附件:商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做好商务部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商务领域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举措。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三、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举措(对应《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等4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向商务部门提出有关经营许可申请。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审批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固定办公场所、拟聘任拍卖师和相应管理规则等要求)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申请企业,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对此,拟修订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在外网公布,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获得资格的援外企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五)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不断优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压减证明事项,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强化政务公开,通过商务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等平台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服务指引信息。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事项的有关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结果。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查处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六)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审批时不再征求海关总署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意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关总署供港澳活畜禽备案养殖场资格证书。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八)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抓好落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九)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

(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2.具体改革举措:商务主管部门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间。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四、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举措(对应《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不再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数据。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确保管理制度平稳衔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具体改革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如要开展供港澳活畜禽业务仍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配额,获得配额后方可出口。具体配额申请流程为:企业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首次提出配额申请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或申明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后,上报商务部有关出口配额申请。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向商务部报备当年新增供港澳活畜禽企业及当年配额使用情况。加强信用监管,将供港澳活畜禽企业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2.具体改革举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依法登记注册的住所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改革后,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拍卖业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健全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备案管理,充分利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对拍卖师等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及时将完成备案的企业信息推送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备案企业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厘清与其他政府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拍卖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2.具体改革举措: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规定,制订符合本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告知性承诺改革实施方案,制作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清单。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信用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息共享,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研究完善工作举措。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经验。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