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结合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
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度建设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参照《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
理办法》,健全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建立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压实安全储粮主体责任。
二、委托检验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与质检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扞样要求、检验项目等内容。选取的质检机构应
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熟悉储备粮质量政策,与承储企业无利益关系。
三、检验项目
区级储备原粮检验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具体检验指标由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粮食入库验收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储存期间应开展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在安全间隔期内的,
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安全间隔期针对储粮防护剂,如马拉硫磷、杀蠕硫磷、甲基密啶磷、溴氰菊酯等及其混配药剂,具体安全间隔期标准依据《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GB/T 22498-2008)执行,市、区两级储备原粮均适用此标准。)
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检验时间
粮食整仓入齐后由委托的质检机构进行平仓检验,检验结果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转为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原粮储存期间,应每半年对所有仓房(货位〉进行一次检验。原则上,上半年完成入库的储备粮,下半年开展储存期间检验,下半年完成入库的储备粮,次年开展储存期间检验。
区级储备原粮出库前,应由委托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轮换出库日期与最近一次检验报告日期相差不超过3个月,可不再对相关指标进行检验,只检验其他未检指标。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监督管理
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区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档案等
情况。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应依规要求承储企业整改。
六、其他要求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并施行。原《市粮食局关于加强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津粮仓储〔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