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机构
在新加坡,环境和水资源部下属的新加坡食品局(以下简称SFA)整合了之前国家发展部下的农粮兽医局、环境和水资源部下的国家环境局以及卫生部和卫生科学局下有关食品监管的所有职能,负责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体系监管,包括:食品(包含辐照食品)的进出口及其相应许可、食品标签、食品预警和召回信息等的管理。
2、辐照食品法规要求
自2011年4月15日起,新加坡进口和销售辐照食品不再需要许可证。但《新加坡食品条例》要求进口的辐照食品需满足两个条件:(1)电离辐射是按照CAC/RCP 19-1979《食品辐照处理操作规范》和CODEX STAN 106-1983《辐照食品通用标准》的要求进行的;(2)辐照食品符合CODEX STAN 106-1983《辐照食品通用标准》的所有要求。因此,新加坡允许使用的电离辐射源、允许辐照的食品种类以及辐照的目的等要求均应遵从CAC的相关规定。
2.1辐照目的
辐照目的为控制食源性病原体,减少微生物污染和虫害,抑制块根农作物发芽以及延长易腐产品的保质期。
2.2允许使用的电离辐射源
(a)放射性核素60Co或137Cs的γ射线;
(b)机械源产生的能量级小于等于5MeV的X射线;
(c)机械源产生的能量级小于等于10MeV的电子束。
2.3允许的辐照食品种类
国际食品辐照咨询组(ICGFI)推荐各国按豆类、谷物及其制品,干果果脯类,熟畜禽肉类,冷冻包装畜禽肉类,香辛料类,新鲜水果蔬菜类及水产品等7大类批准辐照食品。
3、辐照食品的标签要求
《新加坡食品条例》规定了辐照食品的特定标签要求,同时要求新加坡辐照食品要符合CODEX STAN 106-1983《辐照食品法典通用标准》的所有标签要求。
3.1用于直接消费的预包装食品
(a)新加坡要求经电离辐射处理食品的包装或附在包装的标签上应注明“TREATED WITH IonIZING IRRADIATION”或者“IRRADIATED(在此插入食物名称)”的字样,并以不小于3毫米高的字母印刷;可选用下图所示国际食品辐照标识,一旦使用该标识,则应用在食品名称邻近位置。
(b)如果食品中使用的成分经过辐照,则应在配料表中声明。
(c)如果使用辐照过的原料制备单一成分,则产品标签上应包含说明处理的声明。
3.2散装食品
辐照情况应在相关货运文件中清晰说明。对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散装辐照食品,应在产品盛装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处同时标出国际标识和“irradiated” or “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的字样。
下期食品伙伴网会带来马来西亚辐照食品监管体系的介绍,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