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深圳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1年深圳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30 08:17:59  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深入发展,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25 生效日期 2021-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深入发展,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21年深圳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29日

2021年深圳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深入发展,按照国家、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监督函〔20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高效、高质量完成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抽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2.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3.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4.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5.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6.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7.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8.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任务领取和分工。

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在2021年4月抽取产生,并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下达,具体任务清单由市卫生监督局按要求领取并下发。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进行统筹协调。

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检测信息的填报工作。市卫生监督局负责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进行统筹协调,汇总报告全市整体工作完成情况。

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任务的采样、检测与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将检测报告、评价报告原件报送至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相关检测任务。

(三)具体工作部署。

1.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尽早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并按时做好各项数据汇总工作。

2.监督检测。各级疾控中心应积极配合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到采样检测与现场监督同时进行,严格按照抽检计划时间节点,将检测结果、评价结果原件及时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3.结果录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将检查与检测结果及时录入信息报告系统,并及时核对数据交换情况,确保信息上传成功。

4.填报标准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双随机监督信息报告卡和双随机监督检测信息卡的相关任务执行要素在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报告卡系统”进行“个案填报”,市卫生监督局各专业科室负责全市本专业相关“个案填报”与“汇总填报”质量把控,负责本专业全市数据汇总。

(2)有监督检查要求无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由任务指定的监督员填报监督检查记录,通过审核后核对任务完成情况。

(3)有监督检查要求和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由任务指定的监督员填报监督检查记录,通过审核后,填报对应的监督检测记录,通过最终审核后核对任务完成情况。

(4)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各专业汇总表由市卫生监督局各专业科室负责核对汇总上报。

5.公示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辖区政务网站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市卫生监督局各专业科室负责按月收集并核对全市本专业信息公开数据。

6.任务调整。抽取的任务原则上不做任何调整。如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各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监督检查任务,请提交书面申请,并联系市卫生监督局监督巡查与重大活动保障科,逐级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7.“两库”维护。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定期做好监督检查对象库的清理工作,尤其是及时核实、关闭许可证过期单位。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8.跨部门联合抽查任务。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粤市监〔2020〕91号)要求,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发起部门的抽查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联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做好资料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完成。

9.其它相关要求详见各专项计划(详见附件1-7)。

三、总体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是国务院着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监管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累经验,及时协调解决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高标准、严要求,按时完成国家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实施监督抽检计划(各专业详见相关附件),加强与同级疾控中心的协作配合。将随机抽查任务与新冠疫情防控有效结合,并做好随机抽查与日常监督的衔接,将随机抽查纳入日常监督工作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格立案查处。市卫生监督局要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组织和督导。

(三)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与同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采样、送检、检测和评价,确保过程和结果符合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要求。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全市疾控机构具体实施的组织和督导。

(四)全市各单位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各专业具体要求见附件抽查计划。

(五)相关单位联系人。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周宜,联系电话:88113890;

市卫生监督局联系人:李文涛,联系电话:88113676;

信息系统联系人:曾海雄,联系电话:88113511;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余淑苑,联系电话:25637364;何健凡,联系电话:13823133018。
   附件1.2021年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计划.docx
   附件2.2021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查计划.docx
   附件3.2021年深圳市学校卫生监督抽查计划.docx
   附件4.2021年深圳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查计划.docx
   附件5.2021年深圳市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计划.doc
   附件6.2021年深圳市医疗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含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计生服务).doc
   附件7.2021年深圳市职业卫生监督抽查计划.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5)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