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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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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9 18:05:43  来源:深圳海关  浏览次数:135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海关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深圳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深圳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18 生效日期 2020-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深圳海关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海关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深圳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深圳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海关总署《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控深圳关区口岸范围内,造成或可能造成进出境人员和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及时预警

加强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严格口岸卫生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先进应用技术,加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体制。全关各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4  依法规范,措施高效

各口岸隶属海关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处置预案,推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评估预警、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等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1.5  事件分类分级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扩散,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

(3)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6)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3)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

(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6)直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

(3)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

(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的;

(5)隶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海关总署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级应急指挥体系的要求,深圳海关和各口岸隶属海关分别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设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并组建深圳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深圳海关和各口岸隶属海关分别成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组)。各口岸隶属海关的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构成、职能等应参照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组建。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

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2)负责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

(3) 负责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①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及香港卫生署做好病例转运、密切接触者追踪、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助事件处置。

②协调民政、公安、移民等部门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信息,做好事件调查及现场控制工作。

③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并提供相关信息。

④协调海事、公安等部门做好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等检查及通关放行。

⑤协调外事部门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外交事务的沟通。

⑥协调商务部门做好涉外商务及劳务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⑦协调旅游部门做好涉外旅游人员管理和信息交流。

⑧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检疫部门。主要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组建专家组,组织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技术指导和业务督查,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等。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统筹协调对外联络等。

(2)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应急工作的业务协调和规范标准支持。

(4)卫生检疫部门:负责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组建深圳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人兽共患病造成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和技术保障。

(6)进出口食品安全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同处置。

(7)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货运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8)行邮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发生在海关行邮旅检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9)风险防控部门: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防控需求,开展相关风险防控工作。

(10)财务部门: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等。

(11)科技部门: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技装备、实验室检测、信息网络系统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12)人事部门: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调配及奖惩。

(13)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14)沙湾海关: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指挥。

(15)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

(16)食检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食品检测技术支持。

(17)保健中心: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实验室检测等。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系统内外公共卫生、医疗、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2.5  应急工作组

深圳海关和各口岸隶属海关分别组建两个层级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卫生检疫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监测

深圳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关区实际,开展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和口岸卫生检疫大数据分析工作,建立统一的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体系,收集国内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相关隶属海关按照相关要求,负责组织人员做好轮值期间的全球疫情信息监测,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2  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初步判定,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1  预警发布

风险预警由海关总署通过“传染病疫情公告”“传染病警示通报”“传染病疫情日报/周报/月报”和专项通知等方式发布。深圳海关和各隶属海关通过疫情监测、检疫查验、风险评估等方式发现风险因素的,及时书面报告上级部门进行风险研判。

3.2.2  预警响应

(1)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控需求,结合关区进出境实际,开展风险评估,识别风险较高的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交通工具、重点人群和重点时段,实施差别化卫生检疫措施,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对重点进出境旅客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等检疫监测措施,严格检疫排查,提高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水平。

(3)对关区进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快件、跨境电商产品等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控需求,进行集中布控,口岸隶属海关执行布控指令并反馈结果,不断提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海关风险防控的应急反应能力。

3.2.3  预警解除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可解除风险预警:

(1)国务院宣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响应终止的。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的。

(3)海关总署风险评估后,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因素已消除,发布通知要求解除风险预警的。

(4)“传染病疫情公告”“传染病警示通报”等超过有效期,海关总署未发布新预警的。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

隶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关应急指挥部和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和评估后,立即视情况报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和海关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

(2)“分段报告”原则

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双线同步”原则

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深圳海关和事发地隶属海关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

(4)“追踪反馈”原则

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3.2  报告形式

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1)电话报告工作要求

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2)书面报告工作要求

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3.3  报告程序

事发地隶属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各级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采取的措施等。

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应第一时间直接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深圳海关总值班室、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上述单位;深圳海关接报后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深圳海关总值班室、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深圳海关总值班室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事发地隶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深圳海关总值班室、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2)进程报告

主要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

3.4  先期处置

3.4.1  核实信息

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3.4.2  现场管控

(1)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

(2)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3)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使用。

(4)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

3.4.3  紧急救治

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地方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3.4.4  医学措施

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体温检测、填报《健康申明卡》、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等检疫排查,根据检疫排查结果做出初步检疫判定,根据判定结果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采取采集样本、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地方卫生部门或香港卫生署予以协助。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要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进行体温检测、填报《健康申明卡》和登记信息后,移交地方相关部门,实施隔离、留验等措施,必要时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

3.4.5  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初步检疫判定结果,针对性采集血液、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的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对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高风险传染病疑似病例,现场不采样,一律移送地方指定医疗机构采样及检测。

3.4.6  卫生处理

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及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

3.4.7  个人防护

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病例处置等工作时,做好中风险个人防护,必要时根据风险评估采取高风险个人防护,防止感染。

3.5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控制的事件,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由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应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5.1  启动程序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

(2)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由事发地隶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深圳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报告。

3.5.2  响应措施

上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并可根据事件的级别、发展态势,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深圳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和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口岸,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事发地隶属海关立即核实事件,向深圳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在海关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开展检疫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工作规范等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深圳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深圳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A. 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及地方政府;

B. 组织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C. 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D. 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

E. 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F. 视情况提请地方政府和海关总署给予处置支持。

②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A. 立即开展检疫排查,做出初步判定,向深圳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

B. 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并在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C. 对受染人员开展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

D. 对伤病人员开展紧急人道主义救助,避免和减少重症及死亡人员;

E. 根据判定结果,采取交通、空调、水电等控制,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F. 对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采样检测;对现场场地、物品和人员实施卫生处理;

G. 协调口岸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联合处置;

H. 其他处置措施。

(3)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深圳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A. 根据需要,为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处置提供人员、物资、技术支持与保障;

B.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事发地隶属海关应急响应措施

A. 立即开展检疫排查,做出初步判定;

B.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C. 对受染人员开展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

D. 对伤病人员开展紧急人道主义救助,避免和减少重症及死亡人员;

E. 根据判定结果,采取交通、空调、水电等控制,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F. 对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采样检测;对现场场地、物品和人员实施卫生处理;

G.及时向深圳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必要时申请给予处置支持;

H. 协调口岸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联合处置;

I. 其他处置措施。

3.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署领导直接指挥,或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深圳海关可向海关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专家组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终止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确定。

Ⅲ级、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事发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卫生检疫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地方政府报告。

3.6  处置信息公开

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

3.6.1  公开部门

Ⅰ级、Ⅱ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在海关总署授权前提下,由深圳海关应急指挥部根据海关总署要求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Ⅲ、Ⅳ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深圳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隶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

3.6.2  公开形式

可授权省级及其以上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

3.7  后续管理

3.7.1  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深圳海关和事发地隶属海关分别组织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海关并通报地方政府。

3.7.2  奖励

深圳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7.3  责任

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7.4  抚恤和补助

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7.5  征用及劳务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以及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应调配或引进有关专业人员,建立相应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障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科研与对外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

4.3  物资与资金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

4.4  交通保障

相关部门单位要保障应急车辆,确保紧急情况下专家及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

4.5  公众宣传

相关部门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部门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6  培训与演练

深圳海关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关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或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  附则

5.1  术语定义

5.1.1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国务院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经海关风险评估认为可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及其他烈性传染病。

5.1.2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

5.1.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口岸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实验室检测或指定医院诊断,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5.2  本预案由深圳海关制定并负责解释。

5.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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