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标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定量包装商品中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或浸泡液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比如说带冰衣的水产品净含量标示水产品的净含量及冰衣量,也就是说像单冻虾、单冻鱼等商品的净含量不包括冰衣在内。
2.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标识有那些要求?
定量包装食品怎样标注才是合格的?净含量的标识,依据相关的标准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定量包装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食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伙伴网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净含量的相关标识要求:
标示位置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分为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用质量克(g)、千克(kg);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示例如图1;
图1
净含量数值的确定
具体净含量数值的确定,是由生产经营者(包括委托方)自行确定。即明示的标注净含量数值。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规定。
含固向物质标识方式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在标识“净含量”的同时,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国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也无需标示沥于物(固形物)的含量。示例如图2:
图2
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我们知道,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对于内含多件预包装食品的情况,我们分情况来看:
同一预包装内含若干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3,示例如图3: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52克(14克×18);
图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若干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的具体标示方式参见附录C的C.2.4,示例如图4: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7kg(1kg大米×2, 350g克蜂蜜×2);
图4
赠送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的标识方式
对于赠送装或促销装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可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100克+赠20克”;或者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225克(200克+送25克) ”。示例如图5:
图5
字符高度
净含量所有字符高度应符合GB 7718的4.1.5.4的要求,即符合下表的规定:
如果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应以字母L、l、k、g等的高度计。另外,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内含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来确定字符高度。
比如,外包装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应≥6mm(以总净含量2.4L计)。
3.净含量标识瑕疵的界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标签瑕疵的种类进行说明,其中与净含量相关的瑕疵有以下情形:
(1)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2)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不规范标注为“1000g”。
对已认定的标签瑕疵产品,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小结
清晰规范的净含量标识是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因此,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识应得到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视,并在各环节严格按相关法规标准对净含量的标识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以使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标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