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下,如何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市场主体退出中的不合理障碍,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更便捷,促进市场新陈代谢更流畅,成为了助力市场主体进一步恢复元气、激发活力的重要抓手。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对简易注销便利度的要求,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6.《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8.《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执行口径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应书面(含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操作方法
1.企业简易注销。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登记机关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各有关部门,公告期满后,没有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简易注销终止(如遇不可抗力等情形,企业申请经登记机关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
2.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后,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重点条款解读
(一)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第四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下列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非公司企业法人;
4.个人独资企业;
5.合伙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个体工商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形式。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第五条)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2.国有独资公司;
3.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5.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或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情形的;
6.企业未清理对外投资所设立的其他企业或分支机构的;
7.利害关系人事先通过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争议诉求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9.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个体工商户适用依职权注销的情形(第十八条)
1.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2.登记机关发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近亲属未在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第十九条)
1.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日。同时,登记机关将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
税务部门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
3.决定。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4.送达。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归档。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有关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五)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等救济手段(第二十二条)
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定》坚持简便性与稳妥性相结合,明确了法律责任承继和异议处理等救济手段。明确了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情形。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简易注销登记、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决定。企业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落实措施
1.后续配套出台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相关操作指引,明确简易注销的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并严格落实到登记工作中。
3.下一步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技术方案,做好简易注销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1〕1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