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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标签瑕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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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4 05:32:0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4602
核心提示: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需要标示的内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需要标示的内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针对食品标签经常出现的标签瑕疵问题,食品伙伴网对法规进行了梳理,现在分享给大家。

什么是标签瑕疵?

2015年1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指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在字符间距、字体大小、标点符号、简体繁体、修约间隔等非食品安全标签和说明书实质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造成误导的情形。

标签瑕疵如何认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对标签瑕疵的种类分了十类进行说明。主要有以下10点: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

标签瑕疵处理程序

符合以上十种情形,可以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改正。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应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已认定的标签瑕疵产品,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对于拒不整改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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