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备案要求
1.自2021年4月29日起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区分是否包含冷藏冷冻食品,统一纳入预包装食品规范管理。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按照有关地方法规规定进行监管。
3.属于特殊食品的预包装食品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用语,统一表述为“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四、备案流程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管理功能自2021年6月15日起上线运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专栏中的“我要开办企业”,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1.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可以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一并完成备案,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2.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中信息采集项目,填写相关信息,其中两个以上外设仓库地址、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采取上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两个以上外设仓库地址列表”(附件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列表”(附件4)形式提交。在信息采集项目中,经营者(签章)由系统自动调用电子印章或签名;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由系统自动获取,其中经营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3.完成信息采集后,全程电子化系统将推送食品经营者信息至食品经营许可平台,平台自动生成备案号和备案信息采集表,完成备案。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查询中心“备案信息公示查询”栏目查询备案信息,也可以在浙食安(浙里办入口),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下载电子文书。备案编号同时由各地办证短信中心发送给申请人。
4.已经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采集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程电子化平台重新进行备案信息采集,备案编号不变。
五、备案编号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以YB标识,由YB后加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14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默认1)、2位省级行政区划代码(33)、2位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其中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示例:杭州市西湖区首个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 YB1330106000001,其中前三位数字133全省统一,后续数字按照要求编写。
六、其他要求
1.已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申请备案的,应当由经营者先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再办理备案。
2.已经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后不再符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情形的,应当在扩大经营范围之前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删除“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项目,“多证合一”备案失效。变更后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3.在过渡期已经通过纸质备案采集的信息,由县(市、区)备案机关按照“纸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信息采集汇总表”要求进行造册(附件5),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各市局汇总;各市局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提交至负责系统开发的技术公司,由技术公司统一导入系统(技术公司联系人孙晓坚,浙政钉实名,手机号码为13588730760)。
4.本通知与后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不一致的,包括对属于特殊食品的预包装食品管理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与其他取证食品销售经营者相同,各地要在规范备案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备案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情形,应当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