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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体改〔2021〕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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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10 09:36:05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8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要求,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清单事项的主管部门和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请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发布单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浙发改体改〔2021〕192号
发布日期 2021-06-09 生效日期 2021-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要求,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清单事项的主管部门和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请认真抓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

各级发改和商务部门要做好清单信息公开,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清单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全流程网上办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清单事项的名称、流程和办理要件,确保市场主体看得懂、能操作、易办理。要加强审批事项的跟踪监测、评估完善,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密切关注并持续跟踪清单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5月13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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