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涵盖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地方特色食品产品标准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的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安全性指标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覆盖的食品类别、检验方法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咨询、标准备案等工作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公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公布,开展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市(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我区食品安全标准开展宣传贯彻,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开展标准的咨询和解释工作,协助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其他工作。
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备案
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提交立项申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收到申请后,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咨询立项建议,征得同意后,实施地方标准立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程序规定,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等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文件、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进行备案。
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清理和跟踪评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重点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等问题,及时废止或修订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标准解答和服务能力。
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我区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指定机构为自治区卫生监督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并报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需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企业标准备案执行等情况,及时修订、废止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监督局备案。
自治区卫生监督局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