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收购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三、备案方式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备案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鼓励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
四、备案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如皖3455101088,34为安徽代码,551(电话区号后三位)为合肥代码,01为包河区代码,088为某企业代码。
五、监管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
(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三)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
六、监管方式
(一)事中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
(二)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行业监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七、监管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有关要求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强化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请各市于6月底前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汇总表报送我局粮食储备处。
联系人:解家宝 0551-62870756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