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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鲁农渔字〔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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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30 02:54:26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90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鲁农渔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生效日期 2021-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9日
 
  山东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战略定位,紧扣渔业提质增效和水产品稳产保供主题,通过2021-2023年连续三年深入开展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管理;负责全省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风险监测及兽药残留监督抽查。
 
  (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负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检查、执法和查处,并对各市渔政执法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四)山东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指导全省水产养殖户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指导各市渔业技术推广部门落实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市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环节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通知明确提出,所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市场上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均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发布广告等行为,应严格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监督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生产、进口、经营水产养殖用兽药和发布水产养殖用兽药广告。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应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中禁用农药。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和宣传中,要准确把握相关概念,科学指导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各环节工作开展,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明确。
 
  (二)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要结合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在生产环节以黑作坊、黑窝点为重点,各市要加大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黑窝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专业生产水产饲料的生产企业所在市地,要进行逐一排查。在经营环节以经营门店、网络电商平台和面向用户直接兜售等销售渠道为重点,大力开展水产品假劣投入品整治,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直接使用原料药,以及无证生产、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对使用环节反馈的问题线索,及时追根溯源,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三)加强购买使用环节监管。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引导水产养殖主体不使用白名单外其他投入品。对发现水产养殖主体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依职能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主体投入品购买、使用以及水产品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购买使用过程可追溯;同时要及时公开发布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指导水产养殖主体正确购买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质量安全监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省厅每年拟安排监测任务300批次左右,重点监测各地渔业主产区水产养殖场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测种类包括渔用兽药(化学药品、中草药)、渔用饲料和添加剂,监测结果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追溯问题产品生产环节,跟进监督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将使用不合格投入品导致的残留问题控制在源头。要强化全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省厅每年拟安排1500批次以上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各地渔业主产区水产养殖规模主体、散户,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渔政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违禁药物行为。
 
  (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沿海市等渔业、农业监管及执法机构分开设立的地区,要做好案件的配合衔接工作)。各级渔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水产养殖主体不规范使用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充分利用好群众的监督力量,更多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做好案件查处。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培训、宣讲等方式,让地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推广机构技术人员以及水产养殖主体等准确把握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不被所谓的“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商品名称蒙蔽。要抓住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的有利契机,结合基层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和“规范用药下乡”活动,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和水产养殖场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警示相关企业不生产、进口和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水产养殖主体应认准兽药标签上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科学指导水产养殖主体掌握规范用药技术。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2021年7月)。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自查自纠,对照行动方案,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整治攻坚阶段(2021年8月-2022年12月)。各市结合省厅出台的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动的组织引领,围绕行动的总体目标,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定期部署调度,建立工作推进的长效机制,推进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点工作,并将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常抓不懈;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积极发现问题线索,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厅将择机对各市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级地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市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市要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水产养殖主体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其厘清产品情况,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
 
  各市要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落实工作联络员,请于5月14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质监处和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每年开展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试行等工作情况总结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省厅渔业渔政处、质监处和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单位联系。
 
  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兽药处:0531-87198095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0531-67866410
 
  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0531-67866095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0531-82986506
 
  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0531-8656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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