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8 09:20:13  来源: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954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4-27 生效日期 2021-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河源、阳江、茂名市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粮食收购备案的有关要求。2021年4月15日后,企业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只需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提交《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附件2);注销备案的,只需提交《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附件3)。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相关工作,并尽早实现网上备案。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电子证照等方式查验企业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在收到备案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限。
 
  二、做好备案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已申请在省级政务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中撤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同时新增“粮食收购备案”事项并编制对应省级统筹清单。请市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督促指导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在省级统筹清单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认领“粮食收购备案”事项,并做好实施清单编制及公开工作。
 
  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做好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宣传引导工作,帮助其尽快了解政策变化,指导其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有关信息。
 
  附件: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备案表
 
  3.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