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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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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8-04-08 16:45:04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2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建立与完善粮食经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的工作经验,国家粮食局编制了《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国粮办发〔2007〕228号
发布日期 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订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修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告(2022年第1号)
修订:
1.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修改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有关要求……”。
2.将文件中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中储粮管理总公司”修改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将“国家粮食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建立与完善粮食经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的工作经验,国家粮食局编制了《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要在每批粮食入库后3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年。
 
    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试行样本的基础上补充相关内容。
 
    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粮食质量档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或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站下载。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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