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我局决定对在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3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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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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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3-30 | 生效日期 | 2021-03-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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