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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开展“回头看”的通知 (内工信化工字〔2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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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9 10:29:3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浏览次数:947
核心提示:按照《关于开展对已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工原函〔2021〕117号)要求,自治区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已完成迁改造任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文号 内工信化工字〔2021〕81号
发布日期 2021-03-25 生效日期 2021-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关于开展对已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工原函〔2021〕117号)要求,自治区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对已完成迁改造任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回头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已完成搬迁改造任务企业收尾工作。
 
    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对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验收条件及工作程序》(内工信原工字〔2020〕88号)和“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对标“两断三清”,开展装置拆除、物料处理等工作自查,确保搬迁改造工作到位,取得实效,自查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加强腾退土地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要对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腾退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依法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做好未验收搬迁改造任务企业的验收工作。
 
    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要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尽快完成验收工作。3月底前确实难以完成验收,要分析企业验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制定应对措施,明确验收时间,并将有关情况于4月10日报送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此通知。
 
    2021年3月25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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