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单位: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21〕3号)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张杰荪;联系电话:28051666;传真:28051671)
(此件主动公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21〕3号)要求,定于2021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开展为期20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推动我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和排查整治范围
2021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滨海新区可延长至4月20日)。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专项整治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情况,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定期开展考核。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二)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是否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并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检查企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其它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五)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是否落实闭环管理。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定问题隐患清单,对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制定制度落实清单。
(六)检查特殊作业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审批制度。
(七)检查应急管理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是否配足配齐应急储备物资,是否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八)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储存情况,是否存在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九)检查危险化学品销售流向,统计销售到北京等重点地区的危险化学品情况,包括品名、数量、包装规格、运输方式、承运单位等。
(十)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通过大起底大排查,集中时间和精力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涉及危险化学品品种(包括重点监管危化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危险工艺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等。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严格落实“四铁”、“六必”工作要求。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较大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督办整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全面排查隐患。
(三)做好统筹协调。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扛起责任,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深刻吸取近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企业发出安全警示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请于4月14日前报市局危化监管处,滨海新区可延长至4月23日(报送邮箱:whjgc@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