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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应急〔20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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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4 15:46:36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19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国“两会”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安办〔2021〕10号)要求,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作实际,决定对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青应急〔2021〕38号
发布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2021-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任务清单
2.市州应急管理局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全国“两会”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综合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安办〔2021〕10号)要求,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工作实际,决定对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

    全省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及油气储存设施和长输管道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

    二、督导检查重点内容

    (一)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1.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两会”期间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细化完善排查治理方案和工作机制,制定检查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对标”“对表”检查。

    2.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带队检查、跟踪推进整改措施落实。大检查包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场实际的符合情况,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承包商、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定情况,变更管理、事故与事件管理情况,培训教育及人员学历、资质、持证上岗要求落实情况等。要督促企业在3月10日前必须完成安全生产大检查任务,并建立问题隐患清单,确保3月底前整改到位,个别难以整改的要落实防范措施并制定详细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前及整改过程安全。

    3.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复产复工企业大检查落实情况逐一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对未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或部署不到位,检查搞形式、走过场的企业,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尤其是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

    4.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对2020年以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各类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列出隐患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进一步加大整改力度,确保3月底基本完成整改。特别是硝酸铵专项排查治理、硝化企业专家指导服务、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保持“零容忍”,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坚决停产停业整改。对油气储存设施和长输管道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中央企业和运营单位要加快完成整改。

    5.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督促企业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的方案要符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紧扣企业实际问题,确保方案提出的对策措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二)狠抓重点风险管控。

    6.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复产复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把关,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6〕81号)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严格制定并执行复产复工方案。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周密的复产复工方案和验收标准;复工复产前要认真开展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专项检查,确保装置运行良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要求,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期间泄漏管理要求,严防泄漏引发的各类事故。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复工复产期间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处罚。

    7.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要应用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充分发挥系统对安全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督促各有关企业保持实时在线,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真实。要督促企业抓紧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3月底前各企业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名单。

    8.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目录等文件规定,开展全面评估,确定“一企一策”,确保于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9.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精细化工企业,开展反应风险评估、自动化改造、人员资质、控制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布局等四项任务“清零”。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已建成的精细化工项目,6月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企业要整治“清零”,确保12月底前其他危险工艺企业整治“清零”。

    10.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重点对运行10年以上的老旧化工装置加强设备管道检验检测,严格落实检修计划,对运行不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老旧装置,要果断决策,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

    11.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主要负责人考核制度等“四项制度”;严格落实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制度,确保风险受控;强化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资质管理,特别是所有“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主要操作人员学历要达到高中及以上。

    (三)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12.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抓紧部署,全面开展“一防三提升”工作重点任务(即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技能素质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强化各类专项检查整治,督促企业加快自动化提升改造、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应用及监测预警系统接入、人员培训教育提升等各专项工作推进落实,特别是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重大隐患、在役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安全设施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及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安全仪表系统(SIS)诊断治理,建立诊断治理台账,按照要求实施隐患整改,完成诊断工作。

    13.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开展一般化工装置自动化改造、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封闭式管理、企业门禁(二道门)智能化改造等工作,尽快实现进入生产区域人员身份识别的唯一性、人员定位的可跟踪性、重点生产装置电子围栏、行为识别、一键求救等功能。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将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工作纳入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拿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和计划,完成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工作要求。

    14.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始终保持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积极联合公安、文旅等部门,针对近期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冷光烟花,网络平台大量销售“钢丝棉烟花”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打击整治和清理工作。

    15.抓紧抓好全国“两会”、建党100周年等重点时段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要装置、重要设备、重要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6.有关市州、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2020年国务院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及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督导服务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国务院专家指导服务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全省专家督导服务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

    17.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要督促有关企业根据前几轮国家和省级重点县督导检查情况,举一反三进行类比排查整改,进一步深化巩固工作成果。今年的重点县专家督导服务要进一步细化,将督导服务深入到企业的每个车间。

    18.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1至 2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总监专题培训和考核,深入推动实施“逢许可必考、新任职必考、执法检查必考、逢事故必考”等常态化考核,把考核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执法对象;要抽选辖区一定比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述职。

    (四)严格事故和事件管理。

    19.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月一报制度,企业凡是有事件必须报告。要加大化工事故跟踪督导力度,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火灾、爆炸和亡人事故的,要深入现场督导。

    20.落实提级调查要求,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一律由省级提级调查,一般事故一律由市州级提级调查。要对事故企业一律进行警示约谈,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由省应急管理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由市州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责,该罚的罚、该关的关。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导检查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至6月30日,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由省、市州、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安全风险程度及安全管理状况,分级开展“对标”“对表”督导检查。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应急管理厅将认真履行本轮专项督导检查的统筹组织、重点督导的责任,完善“两会”期间省级督导检查工作制度,推动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省级层面将严肃通报。

    (二)各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督导检查重点内容清单,立足属地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有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填写工作报表,企业填写的工作报表报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整理企业工作报表报市州应急管理局,市州应急管理局填写本部门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报省应急管理厅。省厅将按照市州应急管理局报送的督导检查情况统计表,随机抽选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工作报表与现场实际的符合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三)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活动,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切实负起责任,敢于负责、敢于碰硬,将工作做实做细。

    联 系 人:张得良

    联系电话:0971-6151609,6136079(传真)


       2.市州应急管理局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docx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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