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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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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9 09:00:3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51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2-08 生效日期 2021-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pdf
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现对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省司法厅、省综合执法办起草)

    2.《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省大数据局起草)

    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5.《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6.《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7.《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8.《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10.《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税率适用问题的决定》(省财政厅起草)

    (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在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1.《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2.《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4.《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经信厅起草)

    5.《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起草)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9.《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科协、省科技厅起草)

    (三)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

    2.《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3.《浙江省古道保护管理办法》(省林业局、省建设厅起草)

    (四)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2.《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4.《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5.《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6.《浙江省城市桥梁隧道运行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起草)

    7.《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8.《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省治水办起草)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立法质量。对年内需完成的立法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为审查留出必要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推进情况,对立法项目实行专班化运作,督促有关单位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按时完成审查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强协调,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加强立法工作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讲好浙江立法故事。

 地区: 浙江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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