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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落实江门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防控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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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9 09:08:39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7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防控措施。
发布单位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2-08 生效日期 2021-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暂无
各市(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防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市(区)政府和企业的消毒责任。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以及进口货物查验、搬运、分拣和储存的工作区域开展环境采样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实施预防性消毒。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技术指导责任。市商务局负责收集整理我市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数和进口非冷链货物占全市进口总额比例数据。指导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属地进口企业的政策宣讲工作,要求企业严格“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消毒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检测和消毒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暂停该公司的进口业务。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中,推动完善相关贸易便利化服务,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海关部门及时把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的货物的有关信息(包括进口企业名称、进口时间、货品批次、数量等)报给属地政府,并在企业落实消杀措施准备后给予清关放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在市内运输段落实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集装箱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市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各市(区)、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的国内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完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价。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在市内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三、货物不得混存混运。购进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在完成采样检测和全面预防性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前,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放、不得对外销售发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环节实行专人装卸搬运,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四、正确做好个人防护。群众在接触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时,建议使用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严格落实从事集装箱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各市(区)要将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五、做好阳性样品的紧急处置。在口岸环节,海关部门按照海关总署布控指令开展口岸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规定启动相应机制。按照《关于印发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77号),明确属地环节阳性处置的措施。行业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开展相关人员核酸检测、健康筛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商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货物溯源追踪,查清来源和去向。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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