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奋斗目标和“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突出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生态环保、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充分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我省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21年度共安排立法项目14件。其中初次审议项目9件,法规性决定项目2件,法规清理项目3件。同时,按照“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安排了市州区域协同立法调研工作。另外,2020年结转项目有6件,并安排了调研项目14件。具体安排如下:
1.初次审议项目(9件)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修订)(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法规性决定项目(2件)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决定》(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法规清理项目(3件)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和省委工作要求与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以及上位法的制定、修改情况,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1)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2)围绕长江生态保护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3)围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
4.2020年结转项目(6件)
(1)《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已完成)
(2)《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已完成)
(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已完成)
(4)《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5)《湖北省慈善条例》(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6)《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5.市州区域协同立法调研项目(2件)
(1)推动省内协同立法。根据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省委提出“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的区域发展布局,推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推动协同发展。
(2)推动省际协同立法。围绕做好大别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推动黄冈市与河南信阳市、安徽六安市和安庆市等三省四市开展探索调研,推动协同立法。
6.调研项目(14件)
(1)《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修订)
(2)《湖北省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3)《湖北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4)《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湖北省消防条例》(修订)
(6)《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7)《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办法》
(9)《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10)《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11)《湖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12)《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
(1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14)《湖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三、多措并举,确保计划顺利推进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持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夯实各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2.加强立法组织协调
对列入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和法规性决定项目,各起草责任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重要法规项目起草实行由人大和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责任清单”,全程纪实、跟踪问效。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应当协调、督促法规起草单位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法规草案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6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同时,统筹做好省市(州)自治县立法,加强对省市(州)自治县立法项目的协调,防止重复立法、同名立法,增强立法整体实效。
3.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决策部署“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对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规草案在起草责任单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议案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等“五个之前”,由各责任主体开展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
4.加强立法调查研究
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围绕立法项目开展调研,注重调研实效,协调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做好立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调研项目全程跟踪,条件时机成熟、准备工作充分的,适时转为审议项目。各单位对调研项目的调研情况将作为编制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申报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5.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以贯彻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为契机,开展修订后的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和实施情况调研,加快配套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