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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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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2-01 10:29:39  来源:福建人大网  浏览次数:3482
核心提示: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发布日期 2021-02-01 生效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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