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13:41:49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05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和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唐防办〔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件:
1.唐山港水运口岸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信息推送函(唐山港口企业模板).docx
2.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运输报备单(承运企业模板).docx
3.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接收报备单(货物接收企业模板).docx
4.各县(市、区)防控办联系方式.docx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和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会议精神,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统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切实做好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测和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疫情防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对党绝对忠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现实检验,不断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多方协作”的原则,持续做好进口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阻击战。
 
    二、精准把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唐山港所有进口非冷链集装箱内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含空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
 
    三、落实人、物同防要求
 
    根据唐山港水运口岸进口集装箱货物的物流特点,严格落实从事集装箱清理、货物装卸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等一线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严防由物及人的传播,加强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在口岸端、运输端、属地端、市场端等各环节的预防性消毒和管控,健全完善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体系,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将检测和消毒工作从口岸环节向地方延伸,确保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四、严格规范工作流程
 
    (一)口岸环节。进口企业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海关部门负责监督港口经营单位对所有进口集装箱外壁及境外返回的空集装箱内部进行消毒,负责进口集装箱货物抽样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及无法实施消毒处理的货品做退货(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他货物,由海关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港口经营企业完成消毒处理后,按指令完成现场检查作业并按规定放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海关部门指导港口经营企业实施预防性消毒,按指令完成现场检查作业并按规定放行。对海关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等未发现不合格项目的产品,如已全部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在备注栏注明“装载运输工具及该批货物外包装已经消毒”。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责任单位:京唐港海关、曹妃甸海关以及相关港口经营单位]
 
    (二)运输环节。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掏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未在口岸实施预防性消毒的,由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国内运输段,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承运企业落实运输车辆及船舶等装载运输工具的消毒和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等措施;指导督促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承运企业严格查验进口货物相关单据,并如实登记货物信息、车辆信息、司乘人员信息、装卸货及收货人信息,做到疫情防控可追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相关港口经营单位]
 
    (三)属地环节。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监督抵达本辖区且未在口岸实施预防性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以使用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对到达目的地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载物集装箱,未在口岸实施预防性消毒的,在目的地掏箱卸货作业时,货主或委托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未进行预防性消毒的,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做业前,需要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如集装箱未进行预防性消毒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实施预防性消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市场环节。进口集装箱货物完成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后,方可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在我市使用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生产经营单位的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强化对涉及进口集装箱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货场、场站的检查督导,加大对通过进口集装箱运载的流入市场环节消费品检查频率。对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情形严重的要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精准信息推送处置。1.在海关确定抽检范围后2小时内,由港口企业负责将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基本信息,推送到货物目的地县级疫情防控部门。2.经我市口岸和异地口岸通关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且目的地为我市的,在进入我市前24小时,由承运企业和货品接收企业负责分别向货物目的地县级疫情防控部门报备。3.货物目的地县级疫情防控部门负责货物信息比对复核,建立工作台账,牵头组织交通、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抵达本辖区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建立完善货物追溯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港口经营单位]
 
    (二)明确分工配合。市海航局负责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港口企业负责制定经我市口岸进口的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及预防性消毒等信息台账,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保存工作。港口企业、承运企业、货品接收企业和县区防控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衔接,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和专为消毒作业实施掏箱、装箱。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驻口岸海关、相关企业获知本辖区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食品物品存在新冠肺炎疫情风险或食品物品样品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要第一时间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当地疫情应急预案,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后续处置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港口经营单位]
 
    (三)加强科学引导。积极引导外贸企业减少来自高寒地区、高风险地区、敏感地区的商品进口,寻找替代市场。引导企业通过商业合同约定或商业磋商等方式,要求国外出口方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从源头上降低疫情输入风险。督促外贸企业按照首次开箱拆包“谁开箱谁拆包谁消毒”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落实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商务局]
 
    (四)做好人员防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海关关员及一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持续落实口岸十类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各相关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疫情防控教育培训,运输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与装载人员等相关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装卸作业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尽量采取非接触式作业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各港口经营企业]
 
    (五)开展宣传普及。本方案中关于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报关、运输、货物接收以及信息报备等相关规定,由县区政府负责向本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宣传普及,及时引导企业了解和落实相关规定,并督促企业严格开展疫情防控措施。海关、商务部门和港口企业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各涉及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相关承运和接收企业,要主动及时向货物目的地县级疫情防控部门进行货物信息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唐山海关、市商务局、各港口经营企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适合新冠病毒生存、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冬春季(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2021年3月底,按上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调整要求执行。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