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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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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13:36:15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0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商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范围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跨区域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填报,各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填报。购物中心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和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需根据其行业类别自行填报,购物中心开办者不汇总其场内独立经营的超市、外卖企业数据。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汇总相关信息后统一填报。外卖企业填报数据为企业使用、回收的全部数量,无需进行堂食、外卖业务划分。
 
    二、报告内容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环保替代产品由各报告主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填报。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由生产、经营供应商自愿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登录方式
 
    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商务部要求,为做好历史数据比较,初次填报时,可将上期数据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一并填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企业端登录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商务局要充分认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报告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商务局要严密组织报告主体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基础信息。报告工作开始后,要指导报告主体登录报告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报告介绍后,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各市场主体填报情况,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商务局和各相关处室要认真组织《报告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引导。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在零售、电商、外卖、回收等重点领域开展行业动员,做好政策宣讲,引导市场主体做好报告工作。
 
    (三)建立协调机制。《报告办法》所涉及政府部门多,行业覆盖范围广、市场主体数量大。各区商务局要加强报告制度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鉴于我局商务执法队伍、职能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沟通和配合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四)做好分析总结。各区商务局要加强本地区相关市场主体报告情况监测,及时掌握《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动态。同时,要利用报告系统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汇总分析,按照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塑料制品品类等口径,编制行业分析报告,连同《报告办法》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商务局。
 
    系统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53771213 ,010-67800091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010-55579325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地区: 北京 
 标签: 回收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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