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13 15:55:47  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7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链条,便利居民交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的函。
发布单位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8-01 生效日期 2024-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商流通发〔2024〕18号)和《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链条,便利居民交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有关部门反馈沟通。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河北省畅通再生资源回收末端循环六条措施

一、便利再生资源回收车辆上路

保障再生资源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满足上路基本条件(证照齐全)的回收车辆,在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二、便利回收企业人员开展上门回收业务

积极协调(街道),对规范化回收企业进入小区开展上门回收、布局回收网点等回收经营活动予以支持,推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小区物业应提供便利。不具备开设回收服务网点条件的社区,支持回收企业按照“封闭式、不落地”要求,以“以车代库”模式开展回收。(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原有设施网点回收功能赋能

支持回收企业通过搭载社区原有服务网点开展综合品类废旧物资回收。鼓励回收企业开放社区回收网点,增加社区咨询、维修、缴费等便民服务,拓展“一点多能”。支持回收企业探索开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互联网+回收超市”“互联网+二手回收”等新型回收模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商务厅)

四、保障社区回收网点基础用地

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将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回收企业利用环卫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各类园区空置厂房等基础设施开展回收业务,协调回收企业积极参与“两网融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以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六、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

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开展商务、公安、环保、市监等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以市级月抽查、省级季抽查、重点核查和年度普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无照经营、违法违规经营、存在安全隐患行为查处力度,打破“劣企驱逐良企”困局,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各有关职能厅局)

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抓好具体落实。要紧密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和回收循环利用行动,研究细化具体措施。要注重以市场化方式调动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切实保障公平竞争。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地区: 河北 
 标签: 回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