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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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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0 17:16:04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6
核心提示:组织对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3 批次,以及列入总局、省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大型商超、大型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大型便利连锁企业等重点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体系检查。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05 生效日期 2022-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省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9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事权

(一)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组织对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3 批次,以及列入总局、省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2.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

3.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大型商超、大型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大型便利连锁企业等重点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体系检查。

(二)州(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1.组织实施对当年新办审批发证、连续2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2 批次、列入州(市)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

2.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飞行检查。

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1. 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2. 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环节: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检查项目。要将接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二)食品销售环节: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标签和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其它等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食品其它检查项目和相关主体检查等检查项目。要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等检查项目。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要将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

三、监督检查计划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要求。

(二)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实际,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四、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健全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一)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州(市)级、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三)体系检查: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配套的《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三)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3.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并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七、实施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及时全面有效记录、归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信息,做好与《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对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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