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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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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0 05:08:24  来源: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54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哈市监规〔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12-31 生效日期 2021-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承检机构:

经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承检机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提高抽样检测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省局印发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工作;还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并能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测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培训工作记录。

第五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情况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它应该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局组织的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或弄虚作假。

第八条 承检机构发现国抽系统内抽样监测信息填报有误的,应向市局提报退修申请,待市局核证后,如确需退修的,由市局统一退修。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市局对各承检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采取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质量考核相结合的量化打分形式,其中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质量考核分值比例为6:4。

第十条 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测任务完成情况及抽样覆盖率、均衡性;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不合格率(问题发现率);

(三)复检和异议认可情况;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数据抽查情况;

(五)对承接市本级及我市下辖区、县(市)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可适当给予加分。

(六)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技术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留样复核检验。市局根据实际情况随机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留样复核检验考核,每家承检机构至少抽取3批次的备份样品,按照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方法送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初检和复核检验机构的得分。

(二)能力验证。市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随机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能力验证,采取盲样考核、检验比对和实验室比对等方式。重点考核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

(三)现场检查。市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抽样检测数据信息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被投诉或举报、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将加大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对于现场检查时出现承检机构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可终止现场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市局组织相关专家审定。

现场检查根据检查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委托、分配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及下年度招标加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通报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拒绝按照合同支付其抽样检验费用,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食品检验人员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三)泄露、谎报、瞒报、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的;

(四)利用抽样检测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市局将向社会公布,并5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期限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一)未经允许擅自将抽检监测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检监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整改后现场复查仍未通过的;

(三)抽样检测工作情况不符合市局年度考核评价指标的;

(四)如分配的同类品种的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在抽检过程中未能有效发现风险隐患,被国家、省局、外省或其他单位发现,并引起社会危害或舆情不良影响的,或抽检结果严重偏离实际情况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形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3个月至6个月:

(一)拒绝、阻挠、逃避国家、省、市局组织检查考核的;

(二)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或损毁,无法进行复检的;

(三)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四)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复检工作的;

(五)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

(六)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七)因承检机构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

(八)抽样检验信息数据抽查发现问题较多或是留样复核检验有3批次复核结果与初检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

(九)其他影响食品抽样检测任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被终止委托或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期间,市局已经下达的抽样检测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开展检验的),由市局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其他承检机构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食品抽样检验机构的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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