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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温市监〔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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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0 17:08:03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3
核心提示: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发布单位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温市监〔2015〕71号
发布日期 2022-03-23 生效日期 2015-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现将《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日

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和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市各级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约谈组织单位)为了防范和控制食品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立即落实责任,查明原因,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四条  约谈的对象和范围:

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协查案件较多的;

(五)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但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局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约谈方式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组织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食品生产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宣传食品生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二)通报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下一步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解决问题或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约谈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约谈应以《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人,《约谈通知书》应载明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组织单位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形成《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

(三)被约谈人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组织单位。

(四)被约谈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约谈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组织单位应当采纳。

(五)被约谈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监管单位应当记入诚信档案;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第九条  约谈组织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包括照片等)、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存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十条  约谈组织单位在约谈过程中不得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约谈通知书

2、约谈记录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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