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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东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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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04 16:50:54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71
核心提示:为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要求,现就启用东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东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东营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2-04 生效日期 2020-1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全面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要求,现就启用东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集中消毒检测。自2020年12月4日起,凡是从山东口岸、外省口岸(含外省企业)或货源输出地进入东营市域内,且未在口岸环节或货源输出地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东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以下简称“监管专仓”,监管专仓地址和联系方式附后)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入监管专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储存、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的费用由进口商或采购商(以下简称“货主”)承担。
 
    二、实行提前预约报备。进入监管专仓的货主,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东营市域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东冷链”,网址:http://117.73.254.122:8099或“爱山东”APP“山东冷链”)进行预约,如实填报货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数量、车辆、司机、贮存冷库、预约入仓时间等信息。
 
    从山东口岸、外省口岸(含外省企业)或货源输出地购进业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货主也必须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东营市域前24小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如实报告货主、《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消毒记录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数量、车辆、司机、贮存冷库等信息。
 
    三、落实流通管控措施。进口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要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口岸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记录证明》或《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以下简称“冷链三证”)上传“山东冷链”。在销售、运输过程中,“冷链三证”要随进口冷链食品一同流转,随时备查。
 
    市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和冷库单位购进、运输、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查验、留存“冷链三证”和“山东冷链”电子销售凭证。禁止销售、采购、运输和贮存没有“冷链三证”和电子销售凭证的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分类管理、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并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冷库单位要对进口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运输车辆、人员信息随进口冷链食品同行,实现全程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运输、冷库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公告规定,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配合集中监管、不进入监管专仓检测消毒、不使用“山东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放、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监管专仓名称:东营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设在山东恒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94号院内,联系人:曹艳荣、刘文霞,联系电话:13706362158,18865460178。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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