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第7号)“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103个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名单附后),停止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云南省冷链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云智溯”建立追溯体系,实行赋码销售。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月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