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解读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3-05 16:19:24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特殊食品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特殊食品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并发布《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作了规定,第八十三条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作了规定。此次修订基于原《制度》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一是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内容不再适用。2024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原《制度》中相关备案内容已不适用。

二是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自查相关内容不再适用。原《制度》规定“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附件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进行自查”,该办法2018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制度》中经营环节自查相关内容已不适用。

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随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出台,《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制度》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部分自查内容已不适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有关内容。

二是在第六条自查内容中增加: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内容。

三是将第七条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下旬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修改为于当年6月和12月的中旬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

四是将“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附件2《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进行自查,自查表由企业盖章留存备查”相关内容,修订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附件3)进行自查,自查表由企业盖章留存备查。”

五是修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增加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

三、修订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契合新修订的法规规章和标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监管以及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同时也对企业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提出新要求,修订《制度》符合当前企业实际,有助于企业更加有效地开展自查。

二是进一步规范企业自查与报告。修订后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内容,规范企业自查与整改,有助于企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三是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新修订的《制度》,增加了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配备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动态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等内容,推动企业结合实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