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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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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18 01:14:38  来源: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0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医疗防控组工作职责的通知》(内防指字〔2020〕81号)要求,按照《赤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赤防指字〔2020〕9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
发布单位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11-17 生效日期 2020-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医疗防控组工作职责的通知》(内防指字〔2020〕81号)要求,按照《赤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赤防指字〔2020〕99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管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统筹协调部署,举全局之力做好此项工作。要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生产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冷库进行重点检查。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对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11月8日以前进口的、产品在保质期内的冷链食品要重新检查,只有持有有效的供货商供货凭证、口岸检验合格证明及核酸检测报告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上市销售。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的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核酸检测并出具报告,核酸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市销售。
 
    对11月8日以后进口的冷链食品,只有供应商供货凭证、口岸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齐全的,方可上市销售。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需要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并做好生产加工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从即日起,生产、加工、 储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将采购、销售的每一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购进销售凭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口岸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疾控部门报备。建立并落实冷链食品信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信息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 逐一登记,如实记录排查信息。
 
    (二)随机巡查,动态督查。各旗县区局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抓住重点,对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大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单位要在坚持常态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不定期巡查和动态督查,坚决杜绝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三)加强配合,及时通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行核酸检测、未进行消毒的,或者需要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的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通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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