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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工作方案 (皖开放办〔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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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7 09:52:18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4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开放办〔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生效日期 2020-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支持外贸企业申请国内商标注册和专利授权等。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工作监管,推动CCC认证指定机构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涉及出口转内销企业提交的CCC认证免办申请办理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免费向外贸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查询。引导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指导企业开展国内品牌培育和运营,宣传推介优质品牌,扩大出口产品和品牌知名度。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指导外贸生产企业入驻“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搭建出口转内销平台。支持有意愿的外贸企业遴选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在商业综合体、商超等商贸流通企业和步行街等商业街区内,设立出口产品转内销专区或开设专柜、专卖店,鼓励外贸企业参与展销促销等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题活动,拓宽出口转内销商品线下销售渠道。鼓励零售终端减免场地费等费用。鼓励外贸企业参加省内综合消费类展会。鼓励各地将出口转内销产品纳入电子消费券支持范围。(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推动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合作,以自营或代运营方式开展线上销售,鼓励电商平台提供零佣金、快速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措施。(省商务厅)
 
    三、支持融入国内产业链。支持芯片、新型显示、装备制造及工业机器人、人工智能、汽车及配件、轻工纺织等外贸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导为国内上下游企业进行补链固链强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外贸产品申报“安徽工业精品”。对符合《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3号)条件的外贸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相应的设备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平台作用,帮助出口企业合理匹配国内替代采购方。(省税务局)鼓励外贸企业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两新一重”)建设,利用投资项目带动转内销。(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合肥海关)
 
    五、强化财税支持。统筹运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对外贸企业参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推荐参加的线上线下内销展会及促销活动所产生的展位费、营销费、场地租赁费等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合肥海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六、完善金融保险服务。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围绕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企业,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实施不良容忍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扩大国内信用保险保障范围,加强差异化政策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保险服务,支持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中国出口信保安徽分公司、安徽银保监局)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障。支持外贸企业与品牌商协商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授权。指导外贸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争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支持外贸企业生产销售符合国内同类产品标准的产品。加大对在出口产品转内销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打击借“出口转内销”名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省市场监管局)
 
    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服务创新,形成整体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市要制定本地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良好氛围。(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合肥海关、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保安徽分公司等)

法规解读:《安徽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开放办〔2020〕16号)政策解读
 地区: 安徽 
 标签: 工作方案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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