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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市监〔20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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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7 09:16:50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4
核心提示:《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市监〔2020〕155号
发布日期 2020-12-16 生效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
 
    (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
 
    (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
 
    (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
 
    (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
 
    (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等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推动标准创新。
 
    第九条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经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列入项目目标考核材料清单。
 
    第十条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承担单位改进完善,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实施弄虚作假的;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
 
    (三)出现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期满前3个月(农业领域项目结合时令),承担单位应按照《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评价表》(以下简称《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并由所在地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考核申请。考核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考核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3);
 
    (三)标准体系表和标准明细表;
 
    (四)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期考核并说明理由,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建设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目标考核。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
 
    (一)听取承担单位工作汇报;
 
    (二)依据《申报书》和《考核评价表》,查验资料;
 
    (三)现场考察;
 
    (四)向承担单位反馈《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三条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按《考核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通过目标考核的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文件确认,录入信息系统并建立档案备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对非因不可抗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该项目。
 
    (一)项目建设期满前未按要求申请考核,或者申请延期的项目,延长期满后,未申请考核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项目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撤销后,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县(市、区)1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目标考核后,应当建立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巩固项目创建成果,并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宣传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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