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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晋农质监发〔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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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7 08:52:13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强化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农质监发〔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12-16 生效日期 2020-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完善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强化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重大意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农产品带证上市,可以把生产主体管理、种养过程管控、农药兽药残留自检、问题产品溯源等措施集成起来,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更加有效的保障质量安全,为推动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产业革命提供有力支撑。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9〕37号)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监管和入市查验工作,逐步建立以合格证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二、建立完善试行主体名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行主体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信息全部收录,鼓励试行主体入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家商超作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查验的试点企业。各地要在完善名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培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合格证试行工作有效开展。
 
    三、规范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试行要求规范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合格证。我省实行纸质出证与电子出证相结合,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山西)注册后,自行通过平台出具“合格证+追溯码”,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生产者开具纸质合格证的也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四、严格入市查验合格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严格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切实强化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要在全省总体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尝试新模式新举措,加强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依据主体名录库开展“双随机”抽查,增加对附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的抽检占比。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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