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20〕2200 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20〕2200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6 12:04:4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678
核心提示:为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检测函〔2020〕2200 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生效日期 2020-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及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单位颁发的全部有效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
 
    (二)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相关行业领域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根据要求上报认可服务工作的相关统计信息,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部分特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具体为:承担无行业评审组归口,且同时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
 
    (四)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五)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场监管总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
 
    二、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专栏。
 
    2021年1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021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分别按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审查结果督促上报机构完成数据修正完善。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0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0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 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
 
    3. 各检验检测机构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统计,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默认上一年度的审核部门为本年度审核部门),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和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解决。
 
    (四)认可机构填报要求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按照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填写2020年度认可业务数据信息,并协助完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其他司局对认可工作有统计要求、需要另行提交统计数据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
 
    四、工作要求
 
    (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在结合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的支持,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张世鹤、杨慧莹、谢澄
 
    联系电话:010-5811630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