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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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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1 08:30:26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1
核心提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已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以印发,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调整适时予以动态调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发布单位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06 生效日期 2021-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已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审定,现予以印发,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的调整适时予以动态调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我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行服务性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我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责令改正或警告前置的违法经营行为
 
    违法主体在被查处时已予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纠正或及时主动消除影响,且属于首次被发现,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再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一)罚则包含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其他法定处罚种类为“可处”或者未明确是“可处”或“并处”的;(二)罚则包含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其他法定处罚种类为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时实施的。
 
    二、证照管理类违法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时未持有相关有效证照,但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未亮照经营但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
 
    (一)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查处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受理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但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六)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三、广告类违法经营行为
 
    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标注不符合广告监管要求,但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且违法主体在被查出时已自行予以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纠正或及时主动消除影响,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不再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自设网站、自有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文件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足以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超出一般审慎注意能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核对广告内容但无法辨明,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七)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八)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九)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十)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四、商品标识标示类违法经营行为
 
    商品标识标示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但不涉及实体质量安全,且能够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的;(三)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四)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五)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五、其他轻微违法经营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校准或送检且检定合格,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免予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的,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违法主体的宣传教育,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进行纠正教育,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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