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陆的食品分类体系不同,类似保健食品的产品在香港是根据产品所含成分的性质来判断该产品受哪个条例规管:
a) 对于含有药物或标签上声称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其销售、标签应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规定;
b) 符合《中医药条?》(第549章)中药材或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其销售、注册、标签等内容均受《中医药条?》规管;
c) 不受以上两类条例监管的类似保健食品的产品统一按一般食品受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V部(食物及药物)规管,具体的标签内容主要在该条例的附属规例中规定。
1 与标签相关的文件
1.1 法例文件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附属规例,规定了在香港地区销售的绝大部分食品的标签内容,另外,食品的宣传广告同时需符合《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下表是香港地区涉及食品标签规定的主要法规及其主要相关内容: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
第61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有虚假、误导、歧义的性质,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包括必须标识的内容(食物名称、配料表、食用日期、规格、贮存方式或使用说明、制造商或包装商的名称及地址)、营养标签、营养声称、不同的食品的特殊标签等,以及标签的标示方法。同时包括违反规例的处罚措施。 |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
限制某些与医药和健康有关的广告 |
1.2 指引文件
为了帮助食品企业标签合规,食物安全中心还就营养标签、营养声称、过敏原和转基因等发布一系列指引,包括《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检测方法技术指引》、《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技术指引》、《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预先包装食物营养标签的食用分量业界指引》、《营养标签小量豁免申请指引》、《制备可阅的食物标签业界指引》、《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等。
1.3 「盐╱糖」标签计划
在规范食品标签的同时,香港也在推行健康食物。2019年8月份,降低食物中盐和糖委员会、食物及卫生局以及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共同推出自愿性质的预先包装食品「盐╱糖」标签计划,让消费者容易辨认低盐低糖的产品,并希望通过该计划鼓励业界提供更多「低盐低糖」的产品给消费者选择。提供低盐低糖产品的企业只需通知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无需审批,且自行决定标签大小。
1.4 有机认证及标签
为帮助消费者在选择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时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制定了有机标签的指引供市民参考。在香港上市的有机产品可以标示香港有机标志,也可以标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机标志。
2 标签的监测及处罚
香港食品的标签由食品安全中心风险管理科负责监测,确保出售的食品适宜供人类食用,包括本地区食品以及进口食品。
为确保食品符合《规例》,食物安全中心会抽取预先包装食物的样本作检测,其中包括检测营养素含量及致敏物。由 2012年1月的检测结果开始,中心每月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检测结果,包括营养素标示值与检测结果有差异的样本详情。自2012年4月1日起,有关含未有标示致敏物的食品样本详情也会一并公布。
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不符,不认为涉及食品安全,但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61条规定,任何人如在标签上对所售卖的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即属违法。当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值有差异时,食品安全中心会根据数值差异的程度向相关企业发出警告信,要求企业及时修正标签,否则会提出检控。食物安全中心没有权利直接处罚违法行为,只能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对违法对象进行检控,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3 小结
香港的食品大多从世界各地进口,因此对食品具有非常严格的监管,以此确保食品安全。在标签方面,除法例规定必须遵守和标示的内容外,其他未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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